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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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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则
第六条:中国民促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通过与国外民间组织、国际多双边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合作伙伴)的联络和交流,促进合作伙伴与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公民社会和民间机构的合作发展。
(二) 为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筹集资金,接受合作伙伴提供的各种捐赠,代表会员组织及受援地区或单位与合作伙伴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和相关文本,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
(三) 从事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照合作伙伴的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 举办与援助项目有关的各类国内外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 协调中国同国外民间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中国政府的协调下,为合作伙伴在华开展合作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便利条件。根据国家法规,协助国外民间组织来华工作人员办理入境、居住、旅行等手续。
(六) 参加有关国际民间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举办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研讨会或其他国际研讨会。
(七) 编制年报、简报、专刊和录象资料等,宣传中国民间组织与国外民间组织、国际多双边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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