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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首页 > 机构简介 > 简介、宗旨、愿景

 

第三章 总则

 

第七条:中国民促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民促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民促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中国民促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民促会的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已同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建立起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国内民间机构,或凡愿意同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在发展领域和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合作的国内有关机构,或凡在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和有专项研究成果的个人,经过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民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民促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中国民促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民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中国民促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英文简报、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民促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民促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民促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规定,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接受中国民促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六)在变动一个月内,向中国民促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民促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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