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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首页 > 机构简介 > 简介、宗旨、愿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民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和增补理事,以及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中国民促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海外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由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八) 领导中国民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中国民促会的业务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作为中国民促会的国内、国际高级顾问。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国民促会理事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中国民促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中国民促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国民促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中国民促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促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中国民促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民促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民促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中国民促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中国民促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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