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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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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民促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中国民促会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中国民促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中国民促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到国际惯例,中国民促会将设一名司库,负责中国民促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民促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中国民促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中国民促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民促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民促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中国民促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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