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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首页 > 机构简介 > 简介、宗旨、愿景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民促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促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民促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民促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民促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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