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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 · 创新 · 发展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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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机构简介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简称中国民促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联合性、自愿结成的独立社团法人。1992年经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批准成立,2007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非政府组织特别咨商地位。具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WSSD)咨商地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观察员资格。2010年被民政部评选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2016年和2022年两次获得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全国性社会团体4A级。具有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公布的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截止到2022年底,中国民促会共有国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175个,已与198个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已与23个国家或地区的109个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开展了公益项目合作,项目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覆盖行业发展与支持、社企合作、气候与环境、性别主流化、乡村振兴、卫生与健康等领域,受益人数达968万。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章程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1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缩写:CANGO。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公益人士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组织、政府、企业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在社会发展、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和公民社会互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基层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和服务,促进社会建设的协调和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多双边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合作伙伴)的联络和交流,促进合作伙伴与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公民社会和民间机构的合作发展;
(二)为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筹集资金,接受合作伙伴提供的各种捐赠,代表会员组织及受援地区或单位与合作伙伴签定项目合作协议和相关文本,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三)从事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照合作伙伴的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举办与援助项目有关的各类国内外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开展同境外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境外合作伙伴在华开展合作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便利条件;
(六)参加有关国际民间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举办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研讨会或其他国际研讨会。开展海外援助工作,为发展中国家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资金援助和项目合作;
(七)编制年报、简报、专刊和视频资料等,宣传中国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多双边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国内社会组织或在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和有专项研究成果的个人,经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中国民促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英文简报、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须在一个月内向中国民促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更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本团体的财务,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立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本团体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监事会职责:
(一) 对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的财务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三)对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四)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向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作监察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包括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其标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1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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